| 黎巴嫩的节假日及其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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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1-25 05:53 |
1970年至1975年期间,黎巴嫩法律规定的公众节假日多达27天,如果再加上21天的带薪休假,52个星期日,黎巴嫩的公众休息日共计100天,而劳动日仅为265天。
1977年,第一届胡斯政府制订并通过了1977/2/21第35号政令,规定黎巴嫩全年公众假日为15天,其中1月1日新年1天,5月1日国际劳动节1天、11月22日独立日1天,此外还包括基督教宗教节日6天,伊斯兰教宗教节日6天。另外,5月6日的烈士纪念日与该星期周日合并,以避免该周假日过多。
上述规定前后执行了7年,直到1984年。
1985年6月15日,新一届黎巴嫩政府通过2512号政令,对公众节假日做出新的规定,该政令曾于1994年4月27日由第5112号政令予以修订,并沿用至今。
按照上述规定,黎巴嫩目前的法定公众节假日为22天,具体如下:1月1日新年1天、伊斯兰教历新年1天、Achoura纪念日1天、圣马龙节1天、穆罕默德诞辰1天、天主教神圣星期五1天、东正教神圣星期五1天、天主教复活节1天、东正教复活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烈士纪念日1天、圣母升天节1天、天主教诸圣瞻礼节1天、开斋节3天、独立日1天、宰牲节3天,以及圣诞节1天。
上述公众节假日主要涉及政府和公共部门,但是银行和许多私营部门也照此执行。此外,黎巴嫩法律还规定,雇员带薪假期每年为15天至30天不等。
近来,黎巴嫩工业家协会等私营经济组织提出,黎巴嫩目前公休日过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建议修改法律,将公休日减少为11天,但估计近期内很难获得政府和议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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