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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黎巴嫩经商参处 类型:摘编 分类:政策

2002-03-11 14:04

黎巴嫩的税收制度
  黎巴嫩的税收制度建立在领土权概念与专项税收制的基础上。   一、 领土权概念   黎巴嫩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论拥有何种国籍,居住何地,只要其业务活动发生在黎境内,有关的所有收入都须纳入黎税收体系。   不过,黎税法同时规定,对居住地在黎,并且在黎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纳税人,以及居住地不在黎境内,但在黎从事业务活动并获得收入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率。   1. 在黎境内免征税赋的收入   (1) 无论黎巴嫩还是外国纳税人,居住在黎巴嫩,其来自国外从事的业务活动的收入免税。   (2) 纳税人在黎巴嫩没有业务活动,但居住在黎巴嫩,其在黎以外从事的业务收入免税。   (3) 外国航空或海运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税,条件是黎巴嫩公司享有对等待遇。   2. 应纳税的非黎巴嫩居民 下列非黎巴嫩居民的纳税人应在黎纳税:   (1) 自由职业者、手工艺人、在黎有收入者、在黎拥有或使用专利者;   (2) 经纪人、中间商;   (3) 在国外销售产品、设备或物资的出口商,同时这些物品是由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黎巴嫩交货或组装。然而,如果上述物品是以到岸价或离岸价出售,则有关出口商可以免缴税赋,因为该出口商并不负担上述物品的交货费用。      下列纳税人虽然在黎巴嫩没有住所,但仍被视为黎居民,前提是该纳税人在黎获取收入:   (1) 在黎巴嫩拥有固定办公室或机构,即使其业务为临时性质;   (2) 虽然在黎巴嫩没有固定办公室或机构,但其在黎有经常性业务活动。包括下列人员:   a. 从事公共工程建筑的非居民承包人,在黎拥有办公室专门用于工程管理;   b. 没有在黎巴嫩设固定办公室的公司,但在黎从事房地产业务。   3. 在国外从事业务的黎巴嫩公司的收入   对在国外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收入免征税赋,条件是这些收入是该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独自从事的业务收入,并且没有得到黎巴嫩母公司的专门帮助。   4.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迄今黎巴嫩已经与法国、罗马尼亚、埃及和叙利亚签署并批准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协定,原则上纳税人只向其居住国政府纳税。至于居住国的确定,则根据纳税人在该国居住的时间长短(180天以上),以及纳税人或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确定   此外,黎巴嫩还与日本、巴基斯坦、挪威和意大利签署了对海运和航空运输公司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   二、专项税收原则与税种      黎巴嫩没有设立对所有收入普遍征税的税种。纳税人也无须就其全年收入进行整体申报。      黎主要税种如下:   (1) 工业、商业和非商业收入所得税   (2) 工资及退休金所得税   (3) 公司税   (4) 动产税      各税种具体税率如下:   1. 工业、商业和非商业收入所得税   (1) 900万黎镑以内(约合6000美元)收入应纳税部分:4%   (2) 900万黎镑以上,2400万黎镑以内(约合1.6万美元):7%   (3) 2400万黎镑以上,5400万黎镑以内(约合3.6万美元):12%   (4) 5400万黎镑以上,1.04亿黎镑以内(约合6.93万美元):16%   (5) 1.04亿黎镑以上,21%   2. 工资及退休金所得税   (1) 600万黎镑以内(约合4000美元)收入应纳税部分:2%   (2) 600万黎镑以上,1500万黎镑以内(约合1万美元):4%   (3) 1500万黎镑以上,3000万黎镑以内(约合2万美元):7%   (4) 3000万黎镑以上,6000万黎镑以内(约合4万美元):11%   (5) 6000万黎镑以上,1.2亿黎镑以内(约合8万美元):15%   (6) 1.2亿黎镑以上,20%      黎巴嫩税法规定,上述收入由雇佣者代为申报,并直接向国库缴纳。   3. 公司税   包括:合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或两合公司。   公司税的税率: 利润的15%   税法规定,对公司的下列收入征税减半,即只征7.5%:   建筑物的建设、开发以及向第三方出售所得;或者住宅的建筑并向第三方出售所得。   税法规定,只对扣除法律规定的开支费用后的纯利润征税。   此外,税法还规定,对陆海空运输公司、保险与储蓄公司、炼油厂,以及公共工程建筑公司征税的税基为承包利润,而不是实际利润或推定利润。   公司分配的股息,以及所有动产带来的收益,都属于动产税征收项下。   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黎巴嫩没有固定场所,其在黎获得的所有收益都需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5%。   一般性收入(拍卖、招投标,等等)的征税税基为15%(即收入的15%起征),服务性收入的征税税基为50%(即收入的50%起征)。   纳税人向非黎巴嫩居民给付其收入时,必须通报其应缴税赋金额,并直接向国库缴纳。   此外,从2000年起,对公司加征以年计征的固定税,金额为:   (1) 对合股公司的每个注册办事处和分公司,分别计征:200万黎镑(约合1333美元);   (2)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它所有公司的每个注册办事处和分公司,分别计征:75万黎镑(约合500美元);   (3) 对盈利的普通公司和有限合伙人公司,计征:55万黎镑(约合367美元);   (4) 对承包纳税人,计征:25万黎镑(约合167美元);   (5) 对定额纳税人,计征:5万黎镑(约合33美元)。   对控股公司和海外公司免征上述税种。   * 特殊税收制度   与上述普通税收制度不同,黎巴嫩税法还规定了特殊的税收制度。特殊税制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替代普通税收的具有象征性质的承包税制。   第二类是对普通税收的临时性免征。   1. 控股公司与海外公司   A. 控股公司 对这类公司实行按年度征收的承包税制,其税率为:   (1) 资本额在5000万黎镑(约合3.3万美元)以内:6%;   (2) 资本额在5000万黎镑与8000万黎镑(约合5.3万美元)之间:4%;  (3) 资本额在8000万黎镑以上:2%。   与此同时,税法规定,征税金额最多不得超过500万黎镑(约合3330美元)。   对控股公司向股东派发的股息免征资本税。   此外,上述公司还必须遵照普通税制缴纳下列税赋:   (1) 控股公司向在黎巴嫩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贷款的利息税;其税率与动产资本收益税的税率相同(10%);   (2) 上述公司通过转让其在黎资产而获得的增值部分,或者转让其在黎公司拥有的股份或份额而获得的增值部分,根据所的税法第45款,均需缴纳税赋。同时,上述公司转让其在国外公司的股份而获得的增值部分无须纳税。   (3) 控股公司对其在黎巴嫩的子公司进行管理,通过提供领导、服务,并因此获得的收益应缴纳税赋,税率为:5%。   (4) 控股公司向其在黎巴嫩的机构出租其拥有的专利或其他许可,并因此获得的收益应缴纳税赋,税率为:10%。对该项税赋不得征收任何附加税。   B. 海外公司   对这类公司实行按年度征收的承包税制,征收税额为100万黎镑(约合666美元)。   海外公司向股东派发的股息免征资本税。   海外公司在黎巴嫩签署的合同,如果涉及的是其在国外的业务,则免征印花税(税率为0.3%)。   海外公司的外国雇员工资的30%免征工资收入税   海外公司转让其在黎巴嫩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的增值部分,应根据所得税法第45款纳税。   2. 临时性免税制度   这些免税制度旨在鼓励发展经济,一方面鼓励新的投资,另一方面鼓励对现有项目的再投资。   A. “新兴”工业 在黎巴嫩制造某些产品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10年免征所的税,条件是:   (1) 有关企业设在政府决定鼓励发展的地区;   (2) 该企业产品为1980年1月1日之前在黎巴嫩没有生产过的产品;   (3) 该企业在黎巴嫩拥有,并用于生产的财产价值超过5亿黎镑(约合33.3万美元)。   (4) 10年免税期内享受免税的赢利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折旧之前确定的财产价值。   B. 专业银行   根据1983年7月15日第50号法令,下列银行可以享受临时性免税:   (1) 商业银行或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可以在头7年免缴所得税;   (2) 专业银行可以在1984年1月1日起的头7年内免缴贷款利润所得税。   4. 动产资本收益税   这类税赋主要针对:   (1) 各类股息、分红;   (2) 从企业赢利中提取的董事会成员津贴,或者车马费补贴;   (3) 从准备金中提取,用于分期购买股票或回购股票的金额;   (4) 从准备金或赢利中提取,以派发赠送股票或其它任何形式分发的金额;   (5) 任何形式的借贷收益,包括以抵押形式贷款获得的收益;   (6) 银行储蓄利息。   以上各项税赋的税率为:10%。   纳税方式:由公司或支付方直接收缴,并向国库缴纳。   领土权原则:所有在黎巴嫩获取的资本收益,或由黎巴嫩居民获取的资本收益,均需缴纳税赋。   5. 主要的间接税   (1) 不动产登记税:不动产价值的6%,不包括0.03%的乡镇税;   (2) 印花税: 0.3%, 涉及所有文件,包括保险单、借据、商业票据、证券,等等;   其中,商业票据的印花税率为票面金额的0.15%。   其它情况下,为固定税率。   (3) 法律费用:申诉金额的2.5%,固定费用情况除外。诉讼程序开始即预付应缴费用的四分之一,余额在判决宣布时缴纳。并且由判决确定有关费用的缴付方。   (4) 继承遗产税:根据立遗嘱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遗产价值确定。   根据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的类别,以及遗产价值的多寡,遗产税率为3%-12%。对于其它类别的继承人,遗产税率为6%-45%。   6. 会计制度   公司必须根据有关法规确定的原则建立会计制度。   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税法取消了应向乡镇缴纳的重建附加税。